发布时间:2020-02-08 16:22:28 分类:营销学堂
前言
团圆可期,青山可待。在这个最特殊的正月十五元宵佳节,向奋战在一线的守护者致敬,愿你平安,盼你归来!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近日发布系列公告,推出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组合拳”,为企业纾困减负、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下面是最新税收扶持政策汇总,让我们充分学习利用起来、一起共渡难关。
第6号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编号 | 支持政策 | 适用主体 |
1 |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境外企业及个人捐赠人 |
2 |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第8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编号 | 支持政策 | 适用主体 |
1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2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3 |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提供运输服务取得收入的企业 |
4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
5 |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提供相关服务取得收入的企业 |
第9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编号 | 支持政策 | 适用主体 |
1 |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所有企业与个人 |
2 |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所有企业与个人 |
3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第10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编号 | 支持政策 | 适用主体 |
1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 |
2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所有个人 |
来源:微信公众号-易后台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