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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四个方案帮助中小企业降低用工成本

发布时间:2020-02-10 15:55:23 分类:营销学堂

一场疫情,让中小企业主充满了焦虑和恐慌,不是企业主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而是这些年伴随人力成本增加、政府监管力度加强、经济增速放缓,中小企业日子本来就不好过,疫情带来的停工停产、业务削减、用工成本真的让中小企业雪上加霜。


有分析称,未来三个月,有三成中小企业可能因人工成本问题面临倒闭。


接下来怎么办?


裁员吗?人社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政策文件中几乎都提到了: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一方面,政策不鼓励,另一方面,操作不当,可能付出更大代价,裁员无异于饮鸩止渴。


几天来,中小企业主集中咨询这么一个问题:政府不鼓励裁员,如果要降低成本,有哪些具体办法?


复工在即,在不裁员的前提下,中小企业如何降低用工成本,海蜂法务疫期复工专家组给出以下四个方案:


一、依法协商调整工资支出,合理利用企业薪酬制度。


梳理本次人社部和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疫情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待遇:


1.春节延长假期间(2020年1月31日-2月2日):延长假期的性质如同普通的双休日,应定性为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2月9日,个别地区除外):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日部分,即使员工不出勤,企业亦应当按照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休息日无需额外计算薪酬。但是,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上班或在家办公的(除上海等个别地区外),除休息日外,企业无需另行支付加班费。 


若疫情持续紧张,政府进一步要求或企业自行决定延迟复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仍需发放原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


4.员工因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或员工自我要求不复工在家自我隔离的,除了经与员工协商采取调休、事假、待岗外,如协商不成的,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支付,并没有明文规定,将成为未来争议热点。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看出,疫情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控制的用工成本主要在两个方

面:


一是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期支付的工资及社保费用;

二是受疫情影响导致延迟复工期满后仍未能到岗复工人员(以下称“特殊人员”)的工资及社保费用。

三是因疫期影响导致业务无法开展,企业实际陷入停产停工状态,需等疫期过后方能恢复。如何通过降低用工成本让企业熬过寒冬。


前者的用工成本实际是有限的,关键在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特殊人员的用工成本。


可实施的操作方法如下:


1.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可通过线上方式)协商推迟工资发放,但注意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相关依据可参考:《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市、区人社部门备案。如果员工以企业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裁审机构基于企业事出有因一般不会支持员工的请求。


2.与员工协商发放部分工资,剩余工资待企业资金周转正常后支付。


如因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紧张,企业可以向员工说明实际情况,征得员工同意后,可以按照企业资金安排先支付部分工资,剩余工资可以以借款形式向员工出具欠条,并约定合理的利息,待企业资金渡过难关后予以补足。


3.与员工协商减少工作量、降低工资标准。


相关依据可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4.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支付工资的义务(慎用)


员工因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或员工自我要求不复工在家自我隔离的,应首先与员工协商采取调休、事假、待岗等方式处理,如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支付工资,但这一做法存在一定风险,是企业在履行了相应的通知和协商措施后的不得已而为之。


5.如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自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起发放停工期间工资或生活费。


相关依据可参考: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及各地方政策,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厦门市规定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6.充分利用企业工资决定权,完善企业薪酬制度


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对工资并没有统一的概念,疫情期间各地出台的政策文件对延迟复工期、隔离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规定也并不统一,因此,企业可以根据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已有的规章制度决定在此期间发放的工资是否包括绩效、奖金、补贴等。 


正由于我国目前法律给予企业较大的工资决定权,企业如果已经制定的薪酬制度能够更好地体现支付给员工的薪酬与员工出勤、业绩和企业效益情况挂钩,则在本次疫情背景下,如果员工未出勤、未提供劳动、或者疫情导致企业效益不佳,企业只需向员工发放基本工资,则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相对可控。所以企业是时候考虑给自己的薪酬制度、员工的薪资结构进行调整了。



二、调整工时制度,为调休做准备


本次疫情跨越了整个春节假期以及假期结束后的工作日、休息日。大部分中小企业之所以感受强烈,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部分中小企业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无法适时调整工作时间。


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提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如《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十九):支持防控用品生产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企业应合理安排工作、休息时间。企业可以通过网上的申请方式(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fujian.gov.cn)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对于防控用品生产等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优先办理。


其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也可以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那么,申请特殊工时,能为控制用工成本带来哪些益处?


三种工时优劣比较表:


标准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



总体而言,标准工时越来越难以适应如今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而特殊工时制则能弥补标准工时制的不足。综合计算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打破了标准工时制对工作时间的掣肘,赋予了企业更灵活、自由的工作安排权限,能有效帮助企业控制人力成本。


疫情之下,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有效控制因疫情造成无法上班的用工成本。因为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用人单位是以小时计算工资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集中连续作业,也可以安排员工集中连续休息。


针对本次疫情的影响,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员工休假时间,在休假期间,企业可以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在复工后,企业则可以集中安排员工连续工作,只要累计工作时间未超过审批的季、半年或年总工时,则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三、关注当地政府惠企政策,降低用工成本


2020年2月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首家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继苏州之后,北京、上海、广东、山东、重庆、福州等省市纷纷出台相应支持政策,延缓五险一金的缴纳、减免各项税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对宽松的专项贷款,在能源、交通、物流等方面给予政策补贴等,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海蜂法务特整理各地政府惠企政策如下:


苏州市


  ●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北京市


  ●   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上海市


  ●   实施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政策

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该项政策实施后,预计2020年将会有约14万家用人单位受益,减负约26亿元。


  ●   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据测算,预计当年度将为本市企业减轻社保缴费负担101亿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约为64亿元,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约33.4亿元。


  ●   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   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重庆市


  ●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   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福州市


  ●   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

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


  ●   企业稳就业奖励

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福州市明确: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本政策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福州市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本地政策,降低用工成本。



四、采用灵活用工形式,调整用工模式


本次疫情固然是导致中小企业陷入困境的主要因素,但中小企业长期以来采用单一的标准化用工形式也是导致其在特殊时期感受到成本压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单一的标准化用工,即使企业不开工,工资、社保照样要承担,不给员工发工资,不交社保,则面临违法被处罚、被投诉的风险。


本次疫情中,盒马大出风头,其成为热点的原因就是盒马通过与云海肴、青年餐厅等餐饮企业合作,为这些处于停工状态的员工提供临时性就业机会,这正是灵活就业的一个例子。


随着近年来员工结构的变化(大部分具有自主意识的年轻一代劳动力进入劳动市场)、技术条件的进步(大数据、GPS定位、线上办公系统等已经成熟),在工作管理、工作任务发放、收入分配等方面均臻完备,政府在疫情后为促进就业也必将对灵活用工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和鼓励。


因此,灵活用工成为中小企业当前乃至未来应当考虑的用工形式。多元灵活用工形式有助于增加企业用工的灵活度和适应性,降低用工成本。


复工在即,海蜂为中小企业采用多元灵活用工形式提出如下具体操作方案:


1.对于复工后因部分员工因疫情等原因无法返岗导致企业人手不足的,可以通过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兼职、招聘退休返聘人员等方式填补人员不足,实现正常生产经营。


2.疫情期间或复工后,若部分员工不愿意返岗复工,而岗位、业务性质适宜进行外包、承揽的,可以与员工协商,转为外包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变劳动关系为劳务关系。


3.复工后,将一些辅助性岗位尽可能通过服务外包形式外包出去,如公司法务、财务、人力资源服务、保洁、物业等均可以采购专业机构的服务。


最后,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过程中应当重视发挥工会作用,重视与员工的沟通,获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让员工与企业一起面对困难、共渡难关,充分发掘人性“善”的一面,通过制度抑制人性“恶”的一面,通过共同面对疫情,打造一个共同创业、共同成长的团队。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用工新法

原作者:方维忠